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标准出炉 6月1日起施行
- 来源:华声在线
- 2022-06-01 1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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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进行了修订后,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标准涉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两个部分,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从体例上看,新标准的赔偿项目与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一致,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19项。
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翔介绍,新标准采用表格形式,在每个赔偿项目后注明了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以及特殊情况说明,便于相关部门与事故当事人迅速运用、准确计算。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重点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项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证据要求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
第一,将“误工费”中无固定收入群体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从根据城乡居民不同身份分别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修改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新标准统一了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异,还改变了过去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村人口需要向法院提交工作和收入证明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将“护理费”中“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情形下护理费用的计算系数,从“按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修改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修订后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更符合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使判决金额更加贴近护理费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三,将“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从“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30元/天”修改为“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之所以提高营养费标准,一是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仅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操作性不强,实践生活中,医疗机构一般不会对营养费标准给出具体意见;二是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实情况;三是进行了充分调研,既考虑了湖南实际,也参考了其他部分省份的标准。标准提高后,进一步强化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从“60元/天×住院天数”修改为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计算。为了便于理解适用,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说明部分注明湖南省当前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变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随之调整。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会几年一调整,不宜在规定中直接确定具体金额。
第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从“一般不超过5万”修改为“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之所以采取根据相关因素酌定加10万元上限的计算方式,一是酌定因素与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致,二是为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权利保护失衡,规定了10万元上限,参考其他部分省份标准并符合湖南实际,不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方法,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的争议。
第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湖南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修改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项费用计算标准的修改,使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将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华声在线5月31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陶琛)